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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校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告知书

广大师生:

大家好!为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等事故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》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请您注意以下事项。

1.禁止电动自行车(含可拆卸电瓶)、电动三轮车(含可拆卸电瓶)、电摩(含可拆卸电瓶)在校内楼梯间、楼道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;禁止在校内地下室、架空层处停放。禁止在校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、电动三轮车、电摩充电。

目前已经停放在本告知书所列禁止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、电动三轮车、电摩,请车主于22620点前驶离。

2.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。电梯使用部门和乘用人有权劝阻、制止携带电动自行车、电摩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;对不听劝阻、制止的,应当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。

3.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标及超标电动自行车;严禁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、电动三轮车、电动摩托车;严禁违规加装音响、照明设施等容易造成线路超负荷,引发火灾的非原厂附件。

4.务必使用原厂(原配)充电器进行充电,需要给电动自行车、电动三轮车、电动摩托车充电的师生,应在室外正规充电设施处充电。

5.合理控制充电时间,电瓶容量有限,电池充电时间不得过长。

6.定期对电动自行车、电动三轮车、电动摩托车保养维修,排除安全隐患,发现问题及时修理。

若违规停放或违规为电动自行车(含可拆卸电瓶)、电动三轮车(含可拆卸电瓶)、电动摩托车(含可拆卸电瓶)充电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受到以下处罚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:过失引起火灾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构成失火罪的,依《刑法》,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;情况特别严重的,处3-7年有期徒刑

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,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

《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》第六十条规定:乘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,拒不听从劝阻、制止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

生命至上,安全第一。请您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(含可拆卸电瓶)、电动三轮车(含可拆卸电瓶)、电动摩托车(含可拆卸电瓶)购买、使用、停放及充电行为。如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、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,请您及时反映。

 

监督电话:江宁校区     86185110

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    玄武门校区   83271110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中国药科大学保卫处

2024226日  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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